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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信息来源:浙建罚〔2010〕第29号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0-8-20 11: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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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宝鸿
地址:东阳市南市路359号
  2010年3月19日,你公司总包、浙江华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专业分包施工的御江帝景1#楼工程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高处坠落事故。根据金华市建设局《关于金华御江帝景3.19事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认定你单位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没有认真履行总包职责。
  二是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证明你单位已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0]第2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你单位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提出整改报告,报金华市建设局复查。经复查合格,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和复查合格报告,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