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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0-8-13 10: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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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事规范》的要求,切实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现制订《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供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作实施时参照使用。
  一、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专栏
 (一)在省政府门户网站首页设置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专栏链接图标,点击可链接至“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专栏(以下简称“专栏”)。
 (二)“专栏”首页顶部为标题区,标题内容包括专栏名称和专栏建设单位。
 (三)“专栏”设立项目审批、项目建(设)管(理)、从业单位和人员等涉及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的栏目和工作动态等栏目(一级栏目),视情设立相应的二级栏目。
 (四)“专栏”中的项目信息公开栏目,由各地、各相关厅局和单位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指导目录及实施要求》提供相应链接。
 (五)“专栏”中的信用信息共享栏目的内容由各相关厅局和单位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及实施要求》汇集至省公共联合征信平台,通过浙江省公共联合征信平台实观“专栏”的信用信息共享功能。
 (六)“专栏”设置信息搜索功能,可通过站内搜索栏对“专栏”内所有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进行检索。
 (七)“专栏”的设计开发以及日常运维工作由浙江省信用中心负责,请各地和各相关厅局、单位协同做好各类信息的公开、发布和汇集工作。
  二、项目信息公开
 (一)项目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应包括: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建设管理信息、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等。
 (二)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列表页采用分页浏览方式。列表条目内容应以“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发布日期”等标识。点击条目进入该条目项下的详细信息。
 (三)详细信息页面上方应显示项目信息标题,注明信息发布部门和日期。
 (四)项目审批、核准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采集、审核和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发布。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发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由国土部门采集、审核和发布。
 (五)公开的项目信息须更新及时,信息准确和完整。
  三、信用信息共享
 (一)信用信息共享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资质信息、项目业绩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执业资格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
 (二)从业单位信用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业绩信息、荣誉(奖励)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
 (三)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基本信息、执业资格信息、参与项目信息、荣誉(奖励)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
 (四)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的各类信息须注明来源部门和采集日期。
 (五)信用信息的更新工作须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及实施要求》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汇集需要更新的信用信息。
  四、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规则
 (一)各行业根据本行业规则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信息公开时应遵循公开表示规则。
 (二)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分为A、B、C三等。
 (三)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为A等的,表示从业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较好,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情况较好,工程质量优良,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为B等的,表示从业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一般,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情况一般,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行为记录。
 (五)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为C等的,表示从业单位在评价期内信用较差,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履行合同情况较差,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记录,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六)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信息公开共享时,评价结果信息的对应表示工作由信息发布或提供部门负责。评价结果信息对应表示后的展现方式是评价结果信息后位加括号标定对应等级信息,以示区分。如“AAA(A)”,表示原等级为AAA,对应表示后的等级为A。
  五、信息表现格式
 (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表现形式为电子数据,包括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
 (二)非结构化数据包括办公文档、纯文本、表格、网页、图片、音频、视频。
 (三)根据GB/T20916—2007,文本文档采用XML格式,图片采用BMP格式,音频采用WAV格式,视频采用AVI格式。
 (四)办公文档、纯文本、表格和网页中的中文采用简体中文字符。
  六、项目编码规则
 (一)编码对象是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项目。
 (二)项目代码由项目审批单位在项目立项时负责赋码,项目代码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唯一性和不变性。
 (三)项目代码是采用组合编码方式生成的特征组合码,由21位前段码和不定长序列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11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4位年度和不定长序列码。
 (四)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按GB/T2260(2007)的规定执行。中央的行政区划代码为“000000”。
 (五)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11位数字。
 (六)年度:4位数字,表示项目立项的年度。
 (七)序列码:不定长字符的序列号,在同一前段码下应具有唯一性。
 (八)当项目划分为多个子项目时,以父项目代码为前缀,追加新的子项目代码,子项目代码按照以上项目编码规则生成,父项目代码与子项目代码间用“一”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