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兰溪市洪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洪斌
地址:兰溪市莲花路11幢4单元401室
2010年5月31日,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包、你公司劳务分包施工的赞成•林风花园A组团工程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高处坠落事故。根据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赞成•林风花园A组团工程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认定你单位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不落实,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
二是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
以上违法事实,证明你单位已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0〕第36号),并于8月3日收到你单位申述报告1份。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述报告所陈述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赞成•林风花园A组团工程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报告》所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你单位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提出整改报告,报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复查。经复查合格,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和复查合格报告,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